请进口商提前提供通关单证。
FCL货物卸至CY码头
LCL货物卸至CFS码头
确认通关单证与货物一致后,使用“NACCS”向管辖海关申报进口(纳税)。
向管辖海关申报后,经审核后办理进口许可。根据海关的判断,可能要接受单证审核、验货等查验或提供其它法规证明的要求。
确认关税、消费税缴清后,办理进口许可。
然后该货物转为国内货物。
FCL货物在DEVAN作业后从CY取货,LCL货物从CFS取货,BULK货物从轮船公司指定地点取货。
•Commercial Invoice
•Packing List
•Original B/L
•原产地证书(FORM A)
等。
另外,还要获取轮船公司向进口商签发的Arrival Notice(到货通知书)。Arrival Notice非常重要,上面记载有货运目的地、到货预定日期、货物明细等信息。此外它还兼有海运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账单的作用,因此需妥善管理。
由通关部门确认货物价格及相应的海关商品编码(HS CODE)等内容,填写进口报关单。如果有涉及其它法规的植物、动物、食品等货物,需要向各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。
货物上岸后,由CY操作员按照运货单核对货物并填写到货数据。由海运货代确认“货物是否相符?”、“存放在哪家CY?”、“重量、数量、集装箱号是否正确?”等各项内容。如万一输入数据与从进口商获得的单证内容不一致,需作相应处理。
确认到货后,对报关单明细与到货数据进行核对,使用NACCS向管辖海关提交申报。由海关进行单证审核、货物查验等工作,如无人任何问题则审核完成。对于需依其它法规办理申请的货物,通过NACCS向各政府部门提交申请。
审核完毕后,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、消费税后办理进口许可。在此阶段签发进口许可通知书。
可凭轮船公司签发的D/O(Delivery Order)取货。持Original B/L向轮船公司支付海运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后换取D/O。
进行集装箱拖车、卡车等安排,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。取货时必须向CY/CFS提供D/O和进口许可通知书。CY/CFS在对D/O与许可书明细进行确认(核查)之后,将相应的货物发出。
>> 出口货物的流程